受理条件: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提交的非即时结算的医疗费用。
办理条件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 第四条 福州市本级及所辖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和琅岐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市)、马尾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别由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主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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