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引导文明节俭治丧,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于2002年制定出台、2017年修订《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殡葬管理体制、火葬与土葬改革、遗体和骨灰处置、殡葬设施建设、丧事活动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规定,是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与管理,破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绿色、节地的殡葬新风,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殡葬服务及管理。凡在我省境内开展治丧、遗体处理、骨灰安放、殡葬设施建设、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殡葬管理体制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用地、文明节俭、保护环境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自然资源、林业、公安、卫健、市场监管、交通、住建、生态、民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工作。
三、火葬与土葬改革
我省实行火葬区、土葬改革区分类管理。
火葬区:火葬区内死亡人员遗体一律实行火化,严禁土葬、违规装棺再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葬改革区:土葬改革区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实行集中安葬,或可葬入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土葬区域,禁止乱埋乱葬,禁止在禁止区域内建坟。
四、遗体和骨灰管理
遗体处理:死亡人员遗体应当及时运送至殡仪馆存放、火化。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等由殡葬服务单位统一规范管理。
骨灰处置:提倡节地生态安葬,鼓励采用树葬、海葬、草坪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骨灰应当安葬在合法公墓或骨灰堂(楼、塔)内,严禁在耕地、林地、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路铁路沿线、河道管理范围等区域乱埋乱葬。
五、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
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实行严格审批、统一规划、规范建设。
经营性公墓:按规定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但2022年省民政厅根据《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和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要求,将经营性公墓建设审批权下放至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结果报省民政厅备案。
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得对外经营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不得违规预售、销售墓穴。
六、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守法,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在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抛撒纸钱、焚烧祭品等扰民行为。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殡葬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七、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包括违规土葬、乱埋乱葬、擅自建设殡葬设施、非法经营墓穴、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等,将依法予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职、文明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政策意义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推进我省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和生态环境、深化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将持续做好政策宣传、服务保障和执法监管,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殡葬管理规定,共同营造绿色、文明、法治的殡葬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