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材料或者死亡认定书;
(三)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足以证实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材料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实材料;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提交殡葬部门火化材料,作出《声明》后办理。
主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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