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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12-29 15:32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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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产权交易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国有产权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8]17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我市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企业股权转受让、国有企业增资、国有企业资产转受让及承包(租赁),以及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国有资产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出租、出售等交易时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交易服务费。

  二、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交易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规定。 

  三、我市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产权交易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每宗收费标准以产权交易合同成交金额为基数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每宗收费最高标准如下:

 

 
  产权交易机构收取上述费用,应按规范要求提供以下相应服务内容:1.寻找项目,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所提供的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形式性审核,接受委托,修订信息披露及进场交易相关材料;2.草拟公告、《产权交易合同》和竞价文件,信息披露、寻找交易对象、登记意向方、协助尽职调查,组织竞价、组织撮合签约;3.监督资金结算和产权交割,办理产权交易凭证,并进行追踪监督服务等。

  四、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电脑信息网络和自办刊物等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的,不得另收信息发布费。

  五、产权交易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

  六、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计费方法、优惠政策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相关内容,落实阳光价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有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等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收费单位收支情况报告制度。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30日起执行。《福州市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相关情况的函》(榕价函[2014]19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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