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福州市2016年度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该批次共涉及3个地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6年度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6〕389号)(见附件)。
二、批准征地情况: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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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编号 |
批准用途 |
土地权属 |
面 积 |
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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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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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01 |
鼓楼区洪山镇晨光经济合作社 |
0.3329 |
0.33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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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洪山镇凤湖实业公司 |
0.0414 |
0.04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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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洪山镇双下经济合作社 |
0.4376 |
0.43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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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02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晋安区新店镇 义井村 |
0.1757 |
0.1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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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03 |
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公园绿地 |
鼓楼区洪山镇黎明经济合作社 |
1.455 |
1.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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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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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26 |
2.4426 | |
三、上述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福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征收补偿,由我区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四、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经合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本公告公布后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不予补偿。
七、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需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
特此公告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