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鼓)土征告(201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福州市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该批次共涉及3个地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15〕611号)(见附件)。
二、批准征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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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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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编号 |
批准 用途 |
土地权属 |
面 积 |
其 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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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园地 |
其 他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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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
二类居住用地 |
鼓楼区洪山镇梅峰经济合作社 |
0.496 |
0.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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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84 |
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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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2 |
二类居住用地 |
鼓楼区洪山镇晨光经济合作社 |
0.3743 |
0.0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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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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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3 |
二类居住用地 |
鼓楼区洪山镇梅峰经济合作社 |
1.0352 |
0.0454 |
0.1138 |
0.6581 |
0.2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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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9055 |
0.1119 |
0.1138 |
1.0965 |
0.5833 | ||
三、上述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福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征收补偿,由我区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四、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经合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本公告公布后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不予补偿。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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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