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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2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时间:2026-04-28 14:54 来源: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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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推动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流程简化与条件优化的建议》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结合现行《福州市青年见习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榕人社综〔20198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雇主责任险替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建议。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见习单位需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主体、责任范围存在本质区别,雇主责任险主要保障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直接保障见习人员自身的意外权益,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二是关于用总部公司相关证明替代当地注册单位发放工资资料的建议。《暂行办法》明确要求,见习单位需按月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且发放主体需为与见习人员签订《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见习单位本身。提案中所列举由注册地非福州市的总公司统一发放工资模式,虽符合企业内部管理实际,但与《暂行办法》中“当地注册单位账户发放生活补助”的硬性要求不符,故暂无法以总部公司开具的相关证明作为补贴申请的替代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暂行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旨在规范全市青年见习工作,切实保障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就业见习补贴资金规范、安全发放。我局充分认识到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大型企业在稳就业、扩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将适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实际落实工作中收到的相关诉求及情况,积极建言献策,结合就业工作新形势、企业发展新需求,探讨政策优化完善的可行性,努力实现政策刚性与企业实际的有机结合,更好地激发企业参与青年见习、稳岗扩岗的积极性。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黄   

   人:陈成绩 

  联系电话:8756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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