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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鼓楼固生堂综合门诊部 )

时间:2022-05-24 16:30 来源:鼓楼区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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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 

鼓楼固生堂综合门诊部 

《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登记号 

MA34848E635010210D1102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何丽萍 

身  份  证  号 

513901********4522 

医疗机构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137-1号01号 

所有制形式 

其他 

医疗机构类别 

综合门诊部 

诊疗科目 

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超声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眼科专业;推拿科专业/中西医结合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协议)****** 

床 位 数 

接诊时间 

8:00-21:00 

联系电话 

0591-87839643 

发布媒体类别 

网络 

广告时长 

(影视、声音) 

0秒 

审查结论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 

鼓楼固生堂综合门诊部 

《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登记号 

MA34848E635010210D1102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何丽萍 

身  份  证  号 

513901********4522 

医疗机构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137-1号01号 

所有制形式 

其他 

医疗机构类别 

综合门诊部 

诊疗科目 

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超声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眼科专业;推拿科专业/中西医结合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协议)****** 

床 位 数 

接诊时间 

8:00-21:00 

联系电话 

0591-87839643 

发布媒体类别 

网络 

广告时长 

(影视、声音) 

0秒 

审查结论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机关仅对广告中出现的医疗文字信息内容进行审查。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202227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鼓)医广【2022】第05-24-28号 

  :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主要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章) 

  2022年5月24日 

  ( 背  面 ) 

  注 意 事 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机构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中)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如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京)中医广【2007】第01-30-10号。 

  审查机关联系方式:0591-875520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机关仅对广告中出现的医疗文字信息内容进行审查。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202227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鼓)医广【2022】第05-24-28号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主要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章) 

  2022年5月24日 

  ( 背  面 ) 

  注 意 事 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机构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中)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如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京)中医广【2007】第01-30-10号。 

  审查机关联系方式:0591-8755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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