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解除收养应当同时具备下列的条件:
(一)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二)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
(三)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四)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五)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二、 解除收养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有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
(二)被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五)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主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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