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主体强制注销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七条规定了可以撤销强制退出的四种情形,具体包括:一是利害关系人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强制注销的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的;二是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恢复被强制注销的市场主体登记;三是强制注销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四是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同时,《试行办法》的第八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强制注销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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