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民政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保障工作的通知》(榕民〔2020〕1号)及《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民童〔2021〕31号)文件精神,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其中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如符合以上情况的,可到孩子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镇提出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申请材料:1.父母及孩子户口本的主页副页复印件;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3.如果监护人非父母,需提供现在监护人的户口和身份证;4.小孩两寸照片;5.小孩本人户名的海峡银行卡;6.小孩的出生证明;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023年鼓楼区社会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