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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中宣发﹝2010〕3号文件规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可在新就业参保地参保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将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回其原参保地或者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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