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灏瀚(福州)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灏瀚(福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红庆路21号3层F005室
二、基本情况
经查明,福建博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福州市开智学校委托,就2025年福州市开智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102]BW[TP]2025001)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1500000元。经谈判小组评审,当事人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后,2025年7月14日相关成交结果公告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当事人成交金额为810840元,代理机构同步发出成交通知书。
2025年7月16日,当事人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书面退标函,以“中标价格低,无法满足质量要求”为由申请放弃中标资格。经本机关调查核实,该退标理由不能成立:
1. 当事人投标前已详细审查采购文件全部条款,在响应文件中明确承诺完全理解并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无任何异议,且未对核心条款提出咨询或质疑,已充分知晓项目服务要求及相关权利义务。
2. 当事人投标报价810840元系自行测算确定,该报价高于同类型项目市场平均价格,不存在价格显著偏低导致无法履约的情形;其声称“无法满足质量要求”仅以“人员无法调动支援其他保洁”为由主张,未提供成本核算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有效证据证明报价与项目质量要求存在实质矛盾。
3. 当事人所称“运营实际与投标前计划不相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范畴,不能成为拒绝履约的合法依据。
4. 当事人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承诺中标后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相关义务,却在成交结果公告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违反政府采购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政府采购秩序。
5.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退标系校方胁迫所致”“校方额外强加人员要求”等申辩理由,经核查相关录音证据、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校方在会谈中未提出超出采购文件约定的要求,未实施胁迫行为,会谈内容仅为材料疑点核实,属于合规审查范畴,当事人申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当事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财规〔2024〕46号)“序号10”的规定,结合本案采购预算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下、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7500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500000元×5‰=7500元);
2. 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