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称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物质遗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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