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表;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七)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倾倒燃气残液;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
(九)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
(十)盗用燃气;
(十一)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类别的气源;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