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