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盛铭:
你不服被申请人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50102335040611-3)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2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鼓政行复〔2025〕291号),根据物流信息显示“因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已成功退回至寄件人”。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鼓政行复〔2025〕29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复议决定书》(鼓政行复〔2025〕291号)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主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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