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收费单位: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文件精神,请各收费单位于3月31日前将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以纸质和电子版二种形式报我局。
附件1: 2016 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附件2: 2016 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福州市鼓楼区物价局
2017年3月14日
主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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