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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勿食织纹螺、河豚

时间:2019-04-23 15:53 来源:鼓楼区市场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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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暖花开时节,河豚进入产卵期,织纹螺进入毒性最强期。福州市鼓楼区消委会特提示广大消费者切勿食用。

  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狮螺、麦螺或白螺等,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沿海。织纹螺的外形特征表现为尾部较尖,细长,长度约为1厘米左右、宽度约为0.5厘米,约指甲盖大小。每年4月至9月为织纹螺毒性最强期,引起织纹螺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的河豚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潜伏期最短为5分钟,最长为4个小时。对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 

  2012年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2014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风险警示》,明确要求“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    

 

  3月-5月是河豚鱼产卵时节,河豚鱼的毒性最强。几乎所有种类的河豚鱼都含有河豚毒素,毒素主要存在于河豚鱼的性腺、肝脏、脾脏、眼睛、皮肤、血液等部位,鱼死后其内脏毒素还可渗入肌肉。河豚毒素的毒理作用主要是阻遏神经与肌肉的传导,河豚毒素进入机体后迅速使神经末梢及中枢麻痹。进食有毒河豚鱼后1~2小时有呕吐、口、唇、舌尖、指感觉发麻等初步中毒症状,随后舌端感觉迟钝,步履言语困难,进而侵犯中枢神经而导致呼吸困难,血压下降终至致命,致死时间为1.5小时到8小时,一般多在4~6小时。目前针对河豚鱼中毒尚无特效疗法,死亡率很高。 

  2015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流通环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鱼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5〕624号)明确规定:尽管不同品种河豚毒素差异明显,但其食用安全风险均较大。河豚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禁止食品经营者销售河豚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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