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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办稽函﹝2017﹞167号)

时间:2018-02-01 17:41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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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近期,国务院食安办等9部门印发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食安办〔2017〕20号)(以下简称《方案》),部署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现结合我省食品、保健食品监管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与《方案》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大辖区企业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对辖区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排查检查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或保健食品、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非法添加、掺杂掺假及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篡改保质期、过期翻新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方案》的要求,依法从快从严处罚。

二、切实加大产品监督抽验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2017年省级食品(含保健食品)监督抽检计划的实施,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尤其是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保健食品,要抽样送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抽检发现的问题产品,要查清问题产生原因、产品来源和流向,并依法予以处置,控制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此次专项整治,增加了保健食品重金属专项监督抽检,请按照2017年保健食品重金属专项监督抽检方案(详见附件1)的要求抓好落实。

三、切实加强工作协调配合

一是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稽查、投诉举报、网络监管以及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处室(科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形成监管合力。同时,要加强对下级对口处室(科室)的业务指导。二是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联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发挥食安办的作用,与公安、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行业组织通力协作,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口业务处室联系,并于2017年12月1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1.2017年保健食品重金属专项监督抽检方案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附件1

2017年保健食品重金属专项监督抽检方案

一、抽样对象

保健食品原料中使用可能经过硫磺熏蒸的中药材或提取物:原料中含葛根、黄芪、当归、丹参、党参、百合、大黄、麦冬、浙贝等可能使用硫磺熏蒸的中药材或提取物的产品;菌类产品:原料中含有灵芝、姬松茸或其提取物的产品;藻类产品:原料中含有螺旋藻的产品;其他产品:如果批次无法满足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抽取其他产品。

二、抽检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三、抽检任务

总共需抽检50批次保健食品,各地市抽检任务具体安排如下:福州、厦门各6批次;泉州、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各5批次;平潭3批次。

四、抽检要求

1.可在国家总局网站根据保健食品批件对所含主要原料进行查询,如果为我省的生产企业产品,则必须进行抽检。

2.原则上在生产环节抽取,生产企业抽样不足的可在经营企业补足。抽样点应尽量涵盖药店、超市、专卖店、个体经营和批发市场,每个抽样点抽取样品量不超过3个批次,每个品种不超过1个批次。采样点覆盖省会城市、地(市)、县(市),也应覆盖存在安全隐患较大的乡镇和村。

3.原则上每批次抽样量为不少于4个最小独立包装且总量大于等于200g或200mL。样品剩余有效期小于6个月的不予抽样。

4.抽取的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复检备份样品。按2:1封样,贴上封条。

5.抽样工作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各抽样单位在抽样完成后5日内,将样品送达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联系人:蔡胜君,电话:0591-87531002,13609562725),随附抽样单、样品交接清单。在送达省院之前,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所抽样品要求的储存条件保管样品。

6.检验工作于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检验结果分析报告报送省局保化处(联系人:黄海荣, 0591-87720190 )。

五、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下表:

检验项目(检测成分)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铅(Pb)

GB 16740

GB 5009.12

总砷(As)

GB 16740

GB 5009.11

总汞(Hg)

GB 16740

GB 5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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