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推进“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及“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民生实事,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为加强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持续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现将典型案例(第七批)公布如下:
案例1:林某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林某在一小区住宅单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并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发的小程序面向私域微信群提供订餐服务,消费群体主要为在校学生。此外,当事人采购食品、食材及食品相关耗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售卖预包装食品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擅自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发小程序从事餐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鉴于福建省针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专门规定,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发当日,当事人主动关停涉案小程序,全面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于2026年5月7日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主动整改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2026年5月27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全案因素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擅自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发小程序从事餐饮经营的行为,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热敏票据打印机1台,没收违法所得293.1元,并处以罚款4400元。
案例2:郑某提交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6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郑某在某外卖平台上开设的店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受让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吃店店铺及证照后,保留了原门店后厨布局、食品加工设备及食材加工操作流程,未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后在外卖平台入驻经营,店铺公示的证照信息及经营地址与实际情况均不相符。虽当事人辩称公示信息由平台业务员直接提交,但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除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6年6月29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全案因素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除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3:福州市鼓楼区某火锅店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
福州市鼓楼区某火锅店采购的辣椒、葱及猪肉经检验不合格,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原料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作为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未建立食品追溯制度,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采取公告召回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处理结果:
2026年3月18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全案因素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并参考《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罚款5000元;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