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无纸化报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无纸化报检时,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办理审批手续,但企业应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
二、除下列情况外,对出入境货物报检批,企业可免于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贸易单证,由企业自行建档保存。
(一)企业申请更改或撤销报检的。
(二)无偿援助、对外承包工程、展览品等特殊贸易方式的。
三、对电子监管快速核放的出境货物报检批,企业可免于提交报检单证,由企业自行建档保存。涉及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需核销的,企业应逐批登记核销情况,并定期将核销情况报送检验检疫机构。
四、在受理报检、审单、签证、检验检疫及监管过程中,需要审核纸质单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通知企业及时提交。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报检批,检验检疫机构应通知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报检单证,并及时归档。
五、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无纸化报检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结合监管、现场检验检疫等工作,核查电子报检信息和纸质报检单证的一致性和正确性,检查企业报检单证保存情况,填写《无纸化报检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
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无纸化报检要求,或者不履行无纸化报检承诺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填写《无纸化报检企业资格取消审批表》(见附件3),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备省局通关处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停止实施无纸化报检。被取消无纸化报检资质的企业,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七、加强企业实施资质审单管理,通过集中审单系统审单规则审核企业资质。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无纸化报检企业名单维护需求报送省局通关处。
八、应督促企业建立报检档案管理制度。企业报检档案达到保存期限告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后,可自行直接销毁。代理报检企业实施无纸化报检的,由代理报检企业建立并保管报检档案。
九、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福建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无纸化报检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检通〔2011〕279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无纸化报检企业承诺书
2.无纸化报检检查记录表
3.无纸化报检企业资格取消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