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10-09 09:59 来源: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

各设区市文广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网络视听节目等文化建设和管理,鼓励引导优秀网络视听节目生产传播,促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省局制定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工作推进。落实中相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网络处联系。

    第一条 为扶持和引导我省网络视听节目的发展,鼓励优秀网络视听节目生产传播,不断提升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品质,促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扶持项目评审章程(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简称“省局”,下同)重点扶持以下七类项目:

    (一)优秀原创节目:包括优秀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内容和形式上有网络特色的创新型栏目等。

    (二)重大宣传项目:包括公益类、导向类、重大宣传类节目的制作传播、展播展映等。

    (三)台网融合案例:包括富有成效和创新经验的网台互动、网台合作等有利于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的项目。

    (四)传播创新产品:包括有利于视听节目内容传播的各种创新型产品、应用等。

    (五)重点推广项目:包括优秀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台网融合、传播创新、内容管理等案例的推广宣传、展播展映。

    (六)优秀内容管理项目:包括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优秀节目审核团队、编辑管理团队等。

    (七)优秀研究成果:包括对我省节目内容建设与管理工作有明显推动作用的研究成果。

评选时间安排等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部署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的机构或个人,均可申报相应的扶持项目。

    第四条 扶持项目评选应坚持公平公正、扶优扶特、量力而行、跟踪监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的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充分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全面促进网络视听内容的持续健康发展,引导节目制作机构加大对网络视听原创节目栏目的创作和生产,引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加大优秀原创作品的播出力度,加强对原创作品创作人才的培养,通过推动优秀原创作品的生产传播,提升网络视听节目整体质量。

    (三)适应社会信息化持续推进新情况,鼓励以理念创新、手段创新、管理创新为抓手,加快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应用创新媒体传播方式,占领信息传播制高点。

    (四)服务我省网络文化建设和舆论宣传大局,扶持公益类、导向类、重大宣传类活动开展,发挥专项资金在公共服务中的特殊作用。

    第五条 扶持项目评选的组织工作由省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根据每年评选具体通知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初审推荐工作。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局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扶持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并向省局推荐。

    (二)省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负责省属单位、省级媒体申报扶持项目的受理和初审推荐。

    第八条 省局从“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负责对各地申报推荐的扶持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意见。

    评审专家应与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有关。与参评项目有密切关系的(如参评项目参与人、亲属,参评项目机构工作人员等),采取回避制度。

    第九条 省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负责汇总评审专家意见,形成扶持项目候选名单,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年度扶持项目名单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该年度扶持项目。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向省局局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省局从2015年起至2017年,每年安排项目扶持资金对确定的项目进行扶持。年度扶持项目数量及具体扶持资助额度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对确定为扶持项目的,在当年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里有关其他扶持奖励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扶持资金应用于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生产、播出,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3月13日

相关链接相关链接
点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