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广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
为鼓励我省社会各界参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和播出机构传播公益广告的积极性,提升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数量和质量,扩大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效果和影响,促进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总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从2015年至2017年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选工作。现将《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传达贯彻落实。每年评选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2月25日
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省社会各界参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生产和传播的积极性,提高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意水平和创作水准,扩大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播出影响,提升宣传效果,促进形成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持续发展的良好机制,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2015年至2017年,每年评选一次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扶持项目覆盖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创意、制作、播出和管理的全过程,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优秀创意脚本、优秀传播机构等四项。
评选时间安排等具体要求按照每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申报对象必须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意、制作、播出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扶持项目评选坚持公平公正、扶优扶特、量力而行、跟踪监督的原则。鼓励广播电视制作机构和创作人员勇于创新、精益求精,不断提升水平;鼓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加大传播力度、创新传播模式,不断扩大传播范围;鼓励管理部门精心组织部署、做好引导服务,促进形成政府积极引导、媒体主动落实、择优进行扶持的长效运行机制。
第五条
评选优秀作品和优秀创意脚本扶持项目的标准: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宣传“中国梦”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的统一,既要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鲜明的内容主题,又要能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优势,在形式创意、表现手法等方面与时俱进、推陈出新,避免口号式、标语式、说教式的空洞宣传,使人爱看爱听、乐于传播分享。
第六条
评选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的标准:
发挥播出机构、展示平台等各单位的主体功能,做好公益广告、播出和展示等相关工作,形成常态化的公益广告播出机制,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3%,在全社会引起风潮,在全行业形成示范效应,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积极社会影响。
第七条
扶持项目评选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简称“省局”,下同)组织,由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我省机构或个人根据每年评选具体通知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必须是评审年度内创作并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首播的作品,或未在任何媒体公开刊播的作品。
(二)申报优秀创意脚本扶持项目的创意脚本,必须是评审年度内自行创意完成,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未被任何单位或个人拍摄成片。
(三)申报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的播出机构,包括各级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在年度公益广告传播过程当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
(四)优秀作品和创意脚本扶持项目,可以以制作机构、播出机构或者个人名义申请。
评审年度起止时间按照每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初审推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开展初审推荐工作。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扶持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并向省局推荐。
(二)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负责省属单位、省级媒体申报扶持项目的受理。
各地、各单位每年每个推荐扶持项目不超过3个。
第十条
评审人员从“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家库”(简称“专家库”,下同)中选择若干名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意、制作、播出和管理有关的专家(单数),对各地申报推荐的扶持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意见。
与参评项目有密切关系的(如参评项目参与人、亲属,参评项目机构工作人员等),不得选为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负责汇总评审专家意见,形成扶持项目候选名单,报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年度扶持项目名单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该年度扶持项目。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项目不予扶持,并依序递补。
第十三条
省局每年安排项目扶持资助资金100万元,对评选确定的扶持项目给予扶持资助。每个扶持项目均设三个类别,原则上一类1个、二类不超过2个、三类不超过3个。
(一)广播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每部一类作品扶持资助资金3万元,每部二类作品扶持资助资金2万元,每部三类作品扶持资助资金1万元。
(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每部一类作品扶持资助资金10万元,每部二类作品扶持资助资金5万元,每部三类作品扶持资助资金3万元。
(三)优秀创意脚本扶持项目。每部一类创意脚本扶持资助资金3万元,每部二类创意脚本扶持资助资金2万元,每部三类创意脚本扶持资助资金1万元。
(四)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每个一类传播机构扶持资助资金15万元,每个二类传播机构扶持资助资金10万元,每个三类传播机构扶持资助资金5万元。
第十四条
优先推荐该年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里确定的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获得扶持资助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优秀作品,统一纳入“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的,无偿提供给我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免费播出。
获得扶持资助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意脚本,可由获得资助和补助的机构、个人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拍摄、录制成完成片,统一纳入“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无偿提供给我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免费播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扶持资助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优秀作品或者优秀创意脚本,获取其它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扶持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扶持资助资金用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的创意、制作、播出,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播、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推荐表
2.优秀创意脚本扶持项目推荐表
3.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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