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引导我省印刷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扶持我省优秀印刷企业做强做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8号)、原新闻出版总署和环保部《关于实施绿色印刷的公告》(2011年第2号)、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4〕26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快发展福建省新闻出版产业的意见》(闽政办〔2011〕42号)和《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印刷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刷企业,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企业。
第三条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简称“省局”,下同)设立福建省印刷企业转型升级扶持资金(简称“扶持资金”,下同)。
第四条 省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管理,局印刷发行管理处具体负责,会同有关处室做好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新闻出版广电业发展政策和资金管理规定,遵循公开申报、严格评审、择优扶持、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须是运营正常、文明经营、诚信守法的印刷企业。
(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法人,连续正常经营满三年以上,;
2.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较好;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清晰的帐目记录,相关财务票据保存完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重点扶持以下优秀印刷企业:
1.坚持实施绿色印刷,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绿色印刷标准组织生产;
2.积极应用先进技术,努力发展数字印刷、网络印刷、功能印刷、创意印刷、智能印刷等新兴业态;
3.加强企业新产品、新材料研发,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4.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努力拓展境外市场;
5.积极创新经营管理机制,履行社会责任,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符合以上条件,且近五年来获得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可作为优先推荐对象。
第七条 印刷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八条 扶持资金采用扶持方式资助优秀印刷企业。根据每年度扶持资金实际规模具体确定当年重点扶持内容,扶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简称“总局”,下同)评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扶持。
(二)对先行先试、积极开展绿色印刷工作,经总局指定单位审核并通过绿色印刷认证满1年以上,经审核能够按照绿色印刷标准组织生产并且取得较好成效,最终产品标明“中国环境标志”图案和“绿色印刷产品”字样的印刷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扶持。
(三)对印刷企业的入选总局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并且已实施的较好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的扶持。
(四)印刷企业积极承接境外印刷加工贸易取得较好成效,并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年服务出口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年服务出口额的5%给予扶持,每个企业扶持金额每年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同一印刷企业每年度申请扶持只能按其中一种扶持内容申请,并且应为上年度已实施的事项。同一事项已经获得省局其他资金的,不再扶持。
第十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印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扶持资金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等,并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印刷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通过有关审核认证的文件、证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批文;
(四)经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会计年度报表(企业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的申请采取公开申报的方式,原则上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省局根据每年度扶持资金实际规模具体确定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推荐扶持名额。申请扶持资金的印刷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提出书面意见,并附所推荐企业相关申请材料报省局。
第十三条 省局汇总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交的书面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组织有关处室和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初审,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对相关企业及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初审和实地考察意见,由省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年度扶持资金方案。
第十四条 年度扶持资金方案审定后,拟扶持印刷企业名单将在省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获得扶持的资金,印刷企业应按照申请扶持的事项使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开支、记帐,帐目应全面如实反映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扶持资金规范使用。获助企业应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积极配合有关财务检查和审计。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对获助企业使用扶持资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省局每年年底前组织人员对获助印刷企业使用扶持资金情况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扶持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获助印刷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省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款项等处罚措施,对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省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