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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剧本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10-09 09:56 来源: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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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文广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

    为鼓励引导我省广播影视优秀剧本创作,繁荣发展我省广播影视产业,根据相关评审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影视剧本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4月17日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影视剧本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我省广播影视优秀剧本创作,繁荣发展我省广播影视产业,根据财政部《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优秀电视剧剧本评审实施办法(暂行)》等,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5年至2017年,每年评选一次广播影视剧本扶持项目。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广播影视制作的单位(机构),均可申报扶持项目。

    第四条 扶持项目评选应坚持公平公正、扶优扶特、量力而行、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评选扶持的广播影视剧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中国梦”伟大实践,反映福建历史文化,反映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进程,具有福建特色、福建风格和福建气派。

    (二)重点扶持体现福建“海上丝绸之路”(简称“海丝”,下同)文化,反映福建“海丝”历史,有利于加大福建“海丝”宣传推介,增强福建“海丝”品牌影响力,促进丝路沿线各国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剧本。

    第六条 扶持项目评选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简称“省局”,下同)组织。其中,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的扶持项目评选由省局宣传与电视剧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电影的扶持项目评选由省局电影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申报征集。省局于每年3月向全省征集广播影视剧本扶持项目。全省广播影视制作单位(机构)根据评选具体通知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剧本扶持项目。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产电视剧、国产电视动画片、国产电影申报项目须在省局备案,并取得拍摄许可。

    (二)合拍电视剧、合拍电视动画片申报项目须在省局备案,并取得总局拍摄许可公告或批复。

   (三)合拍电影片申报项目须在省局备案,并取得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拍摄许可证。

   (四)为原创剧本。如改编自小说、电视剧、电影等类型作品的非原创剧本,剧本编剧须获得原作品作者授权,并无著作权等法律纠纷。

    (五)当年度应投入拍摄并应在两年内完成。已基本完成拍摄的剧本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视剧申报项目

    1.福建广播电视剧本扶持项目申报表;

    2.总局备案公示打印文本;

    3.省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

    4.版权登记证明复印件;

    5.拍摄计划;

    6.剧本一式4份。

    (二)电视动画片申报项目

    1.福建广播电视剧本扶持项目申报表;

    2.总局备案公示打印文本;

    3.版权登记证明复印件;

    4.制作计划;

    5.剧本一式4份。

    (三)电视纪录片申报项目

    1.福建广播电视剧本扶持项目申报表;

    2.版权登记证明复印件;

    3.拍摄计划;

    4.剧本一式4份。

    (四)广播剧申报项目

    1.福建广播电视剧本扶持项目申报表;

    2.版权登记证明复印件;

    3.制作计划;

    4.剧本一式4份。

    (五)电影申报项目

    1.福建电影剧本扶持项目申报表;

    2.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或备案回执单复印件;

    3.影片拍摄计划;

    4.联合出品单位相关证明;

    5.剧本一式4份。

    第九条 初审推荐。省局宣传与电视剧管理处负责全省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剧本扶持项目申报受理和初审推荐,省局电影管理处负责全省电影剧本扶持项目申报受理和初审推荐。

    第十条 专家评审。分别从“福建省广播影视专家库”和“福建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审查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中选择若干名专家(单数),对初审推荐的扶持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意见。选择的专家应具有较高学术(专业)水平,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

    与参评项目有密切关系的(如参评项目参与人、亲属、参评项目机构工作人员等),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确定。省局宣传与电视剧管理处负责汇总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评审专家意见,省局电影管理处负责汇总电影评审专家意见,分别形成扶持项目候选名单,报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扶持项目评选结果由省局统一在门户网站发布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该年度扶持项目;公示有异议的,相关处室负责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项目不予扶持,并依序递补。

    第十三条 省局每年安排项目扶持引导专项资金。

    (一)电视剧剧本扶持总额最高100万元,每年扶持2-3部。

    (二)电视动画片剧本扶持总额最高40万元,每年扶持1-2部。

    (三)电视纪录片剧本扶持总额最高50万元,每年扶持1-2部。

    (四)广播剧剧本扶持总额最高10万元,每年扶持1-2部。

    (五)电影剧本扶持总额最高150万元,每年扶持5部。

    如有结余资金滚存到下一年度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福建广播影视剧本扶持资金一次性下拨申报单位(机构)。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扶持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扶持引导资金应用于剧本的修改完善、拍摄制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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