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广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建日报报业集团、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海峡出版发行集团,全省报纸期刊出版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我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报刊公益广告创作生产和传播,提高报刊公益广告创意水平、创作水准,提升公益广告宣传效果,促进形成报刊公益广告持续发展的良好机制,省局制定了《报纸期刊公益广告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5月12日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报纸期刊公益广告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省社会各界参与报纸期刊公益广告创作生产和传播的积极性,提高报纸期刊公益广告创意水平和创作水准,扩大报纸期刊公益广告影响力,提升宣传效果,促进形成报纸期刊公益广告持续发展的良好机制,参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2015年至2017年,每年评选一次报纸期刊公益广告资助项目。资助项目覆盖报纸期刊公益广告作品创意、制作、刊发和管理的全过程,设报纸类优秀作品、期刊类优秀作品、优秀刊发机构等三项。
评选时间安排等具体要求按照每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在福建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报纸期刊公益广告创意、制作、刊发和管理的机构或个人,均可申报资助项目。
第四条 资助项目评选应坚持公平公正、助优助特、量力而行、跟踪监督的原则。鼓励报纸期刊广告制作机构和创作人员勇于创新、精益求精,不断提升水平;鼓励报纸期刊刊发机构加大传播力度、创新传播模式,不断扩大传播范围;鼓励管理部门做好顶层设计、精心组织部署、切实加强监管、做好引导服务,促进形成政府积极引导、媒体主动落实、择优进行资助的长效运行机制。
第五条 评选优秀作品资助项目要坚持以下标准: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宣传“中国梦”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的统一,既要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和鲜明的内容主题,又要能充分发挥报纸期刊公益广告优势,在形式创意、表现手法等方面与时俱进、推陈出新,避免口号式、标语式、说教式的空洞宣传,使人乐于传播分享。
第六条 评选优秀刊发机构资助项目要坚持以下标准:
(一)发挥刊发机构的主体功能,做好公益广告策划、创作、刊发等相关工作,形成常态化的公益广告策划、创作、刊发机制,刊发数量较多,落实由省委宣传部、省委文明办和我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各年度《福建省“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实施方案》情况较好,引领社会风尚,在全行业形成示范效应,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积极社会影响。
(二)积极培育公益广告管理和创作人才,打造一批群众关注喜爱、有影响的好作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公益广告制作,拓宽作品来源。
(三)立足报纸期刊媒体特点,结合并发挥新兴媒体传播优势,丰富刊发和展示平台,创新刊发和展示形式,形成宣传声势。
第七条 资助项目评选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简称“省局”,下同)组织,由省局新闻报刊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申报。机构或个人根据每年评选具体通知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优秀作品资助项目的报纸期刊公益广告,必须是评审年度内在报纸、期刊首次刊发的作品,或已与报刊单位签订采用协议,尚未在任何媒体公开刊发的作品。一件作品只可申报一次,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申报优秀刊发机构资助项目的刊发机构,应是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本省各级报纸、期刊出版单位。
(三)优秀作品资助项目,应以制作机构、刊发机构或者个人名义,通过首次刊发或拟首次刊发机构申请。
评审年度起止时间按照每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推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开展初审推荐工作。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资助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并向省局推荐。
(二)省局新闻报刊处负责省属单位、省级媒体申报资助项目的受理和初审推荐。
各单位每届推荐的优秀作品不超过3件。各地和省报业、广电、出版发行集团推荐的优秀刊发机构不超过3个,省属其他报刊机构申报数不超过1个。
第十条 评审。从“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家库”(简称“专家库”,下同)中选择若干名与报纸期刊公益广告创意、制作、刊发和管理有关的专家(单数),对各地各单位申报推荐的资助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意见。
与参评项目有密切关系的(如参评项目参与人、亲属,参评项目机构工作人员等),不得选为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省局新闻报刊处负责汇总评审专家意见,形成资助项目候选名单,报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公示。年度拟资助项目名单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该年度资助项目。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局新闻报刊处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项目不予资助,并依序递补。
第十三条 省局每年安排项目资助资金50万元,用于评选确定资助项目并给予资助。每类资助项目均设三个档次,原则上一档1件(个)、二档不超过2件(个)、三档不超过3件(个)。
(一)报纸类优秀作品资助项目。一档作品资助1.5-2万元,每则二档作品资助1-1.5万元,每则三档作品资助0.5-1万元。
(二)期刊类优秀作品资助项目。一档作品资助1.5-2万元,每则二档作品资助1-1.5万元,每则三档作品资助0.5-1万元。
(三)优秀刊发机构资助项目。一档刊发机构资助8-10万元,每个二档刊发机构资助5-6万元,每个三档刊发机构资助3-4万元。
(四)以制作机构、个人名义通过首次刊发或拟首次刊发机构申请获得的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由刊发或拟刊发机构代领并发放给制作机构或者个人。
如有结余资金滚存到下一年度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对评选确定为资助项目的,该年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里有关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报纸期刊公益广告优秀作品,由省局统一纳入“全省优秀报纸期刊公益广告作品库”,无偿提供给全省报纸期刊免费刊发。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获取资助的报纸期刊公益广告优秀作品,谋取其它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资助资金用于报纸期刊公益广告的创意、制作、刊发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报纸、期刊类优秀作品资助项目申报表及授权确认书
2.优秀刊发机构资助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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