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期刊出版单位:
为推动我省期刊业做强做大,增强优秀期刊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提升期刊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品牌刊社培育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5月11日
福建省品牌刊社培育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我省期刊出版龙头骨干,打造名优期刊品牌效应,增强优秀期刊的引领示范作用,提升期刊业的影响力,推动我省期刊业做强做大,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品牌刊社培育扶持对象设种子期刊和种子杂志社两类。2015年至2017年,每年评选一次。
评选时间安排等具体要求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凡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登记地在福建的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均可申报种子期刊或种子杂志社。
第四条 种子期刊和种子杂志社的评选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扶优、扶强、扶特的原则,鼓励期刊出版单位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质量优先,大力实施专业化、品牌化、集团化战略,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和专、精、特、新之路。
第五条 评选种子期刊,要坚持以下标准:
(一)遵守我国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内容导向正确,出版形式规范,出版质量良好,近两年来无违规违纪问题。
(二)主管主办单位领导重视,在推动期刊发展方面有思路、有举措、有支持、有投入。
(三)拟入选种子期刊的学术期刊,要在国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学术水平在全省一流,被国内多家主要数据库收录。
拟入选种子期刊的其他类期刊,要求期发行量达3万册以上,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比较显著,或在“走出去”方面有实质性突破,对外宣传成效显著。
(四)在数字化转型和推进融合发展方面有思路、有举措。
第六条 评选种子杂志社,要坚持以下标准: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自律,近两年来无违规违纪问题。
(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出版质量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竞争力不断增强,在业内有广泛的影响力。
(四)主管单位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在政策和资金方面有效支持杂志社的建设和发展。
(五)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领导班子团结、凝聚力较强,注重人才培养,队伍素质良好。
(六)近年社会效益与经济指标均排在全省期刊出版单位前茅,年利润总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七)在与新媒体融合发展上积极作为,成效较好。
第七条 种子期刊和种子杂志社评选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简称“省局”,下同)组织,由省局新闻报刊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申报。每个期刊出版单位原则上只允许一种期刊申报种子期刊。拟申报种子杂志社的,其出版的期刊不得再申报种子期刊。
期刊出版单位申报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出版单位提出申请报告。
(二)提交申报表。
(三)提交本期刊或杂志社今后2至3年的发展规划及建设目标报告。
(四)年利润50万元以上的杂志社需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五)除学术期刊外,期发行量3万册以上的期刊需提供邮局的发行证明(或自办发行财务结算证明)和印刷厂的印刷证明。
(六)学术类期刊在国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七)主管主办单位承诺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的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提交原始证据,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第九条 预审。省局新闻报刊处负责期刊出版单位申报种子期刊和种子杂志社的申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进入评选程序。
第十条 评审。根据申报情况,从“全省新闻报刊专家库”中选择若干名业务和管理专家(单数),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意见。
与申报单位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如申报单位工作人员、亲属及与申报单位有关联的其他人员等),不得选为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终审。省局新闻报刊处汇总评审专家意见,形成种子期刊和种子杂志社候选名单,报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公示。拟入选的种子期刊和种子杂志社名单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局新闻报刊处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予以剔除,并依序递补。
第十三条 省局每年安排培育扶持资金200万元,用于培育扶持种子期刊和种子杂志社。其中,培育扶持种子期刊7个,设一档1个、二档2个、三档4个;培育扶持种子杂志社3个,设一档、二档、三档各1个。
(一)种子期刊的培育扶持资金。一档培育扶持资金25万元,每个二档培育扶持资金20万元,每个三档培育扶持资金15万元。
(二)种子杂志社的培育扶持资金。一档培育扶持资金30万元,二档培育扶持资金25万元,三档培育扶持资金20万元。
如有结余资金滚存到下一年度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评审确定为种子期刊和种子杂志社的,优先推荐参评各类期刊的评优评先。其出版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内有关项目,并在项目实施上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培育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培育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提升办刊质量和数字出版能力,提升期刊出版单位综合实力的相关费用支出,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局每年组织对培育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入选种子期刊和种子杂志社的单位开展出版活动及资金使用存在下列问题的,取消培育扶持资金使用资格,追回已下发的当年培育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我国新闻出版法规和宣传纪律,发生严重的导向、质量问题,当年被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不严格按规定使用培育扶持资金或挪作其他用途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申请材料而获取培育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培育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品牌刊社培育扶持申报表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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