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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扶持金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10-09 14:50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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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关于扶持金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04年4月29日

 

关于扶持金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快我市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福州金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入孵企业”指经福州金山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认定并获准入驻,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研发生产为主的科技创业型企业。

    二、金山孵化器收取的租金扣除缴纳的税费及各项管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作为孵化企业发展资金。市财政从2004年至2007年,每年从入孵企业上年度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中返回一部分扶持入孵企业的发展。

  三、金山孵化器实行“创业一站式服务”,为新创办企业免费代办工商、税务、银行开户、代码登记等手续。代理入孵企业向市科技局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科技进步奖、申请专利及成果鉴定,帮助入孵企业引进急需的科技人才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

  四、入孵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创新基金(资金) 和科技计划项目,优先获得市科技三项费用支持。对获得国家、省级创新基金(资金)支持的项目,市科技局按照项目所获无偿资助的数额,给予30%的相应资金配套。

  五、入孵企业可免费利用金山孵化器现有的技术支撑平台,免费使用福州市科技信息情报研究所提供的科技信息和科技查新服务,免费参加福州市举办的各种人才洽谈会、产品展示会、展览会等,免费参加金山孵化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和专题讲座。

  六、入孵企业自入驻之日起,其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第三年起全额收取。

  七、鼓励高层次科技人员(指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入孵化器创办入孵企业(创办指占35%以上的股份),其科研项目经市科技局审核认定,所需科研资金可获政府10%-60%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对国家 863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三等奖)项目入驻孵化的,市科技局可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无偿资助。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项目入驻孵化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无偿资助。

  九、鼓励入孵企业建立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对通过ISO9000认证的民营入孵企业,由金山孵化器管理机构参照福州市ISO9000认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从孵化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

  十、高层次科技人员到金山孵化器创业或择业,可直接在金山孵化器集体户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高层次科技人员以及入孵企业的创办人,其子女可优先照顾安排在金山小学和福州三中金山校区就读。

  十一、政府各部门要为入孵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不得随意要求入驻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检查、评比活动,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入孵企业乱摊派、乱收费。对入孵企业进行检查前,应先征得金山孵化器管理机构的同意。

  十二、本规定由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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