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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时间:2017-10-09 12:44 来源: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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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开发基层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为主;

    (二)以就业困难群体、零就业家庭成员为安置重点;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兼顾困难;

    (四)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持规模、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各级 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规模控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岗位规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公益性岗位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需求对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进行审核,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就业资金预算安排。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确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后,应将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的开发计划,征集辖区内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对用人单位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核定的岗位数量、时限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及资金需求,提交《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1),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核意见,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七条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A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岗位劳动贡献、劳动强度、技能要求等,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不高于社会工作者工资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B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的岗位补贴。

    第八条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由当地财政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应由企业(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与管理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兼顾困难”的原则共同负责招聘。具体程序:

    (一)方案上报。用人单位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提出招聘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

    (二)信息发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广泛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发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组织报名。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应根据招聘要求,积极推荐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自行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报名人员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表》(附件2)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推荐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推荐,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招聘,进行面试(如因工作需要可增加笔试)。

    (五)拟用公示。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招聘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用人单位或其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书面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直接或要求其委托的劳务派遣机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二)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现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即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如确有需要,可按规定流程聘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的,用人单位可继续聘用就业困难人员但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三条 对A类岗位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实行“按季预拨、季末结算”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用人单位需提供:

    1、《福州市A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季申报表》(附件3);

    2、本季度《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月明细表》(附件4)(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3、本季度用人单位(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4、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资金专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分拨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对B类岗位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办法,由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一季度已发放的岗位补贴和已缴纳的社保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

    1、《福州市B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季申报表》(附件5);

    2、《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月明细表》;

    3、上季度用人单位(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4、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申报材料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每半年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资金专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分拨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符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延续执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的,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列支。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做到“公开公平、兼顾困难”。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及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虚设岗位、冒名顶替、空岗挂岗、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

          2、《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表》

          3、《福州市A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季申报表》  

          4、《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月明细表》 

          5、《福州市B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季申报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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