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函》(工信厅联电子函〔2015〕382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5年产业技术与开发资金(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5〕351号)、国家工信部、财政部《关于批复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2015〕62号)等文件规定,现从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安排4.7亿元,用于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化项目。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支持重点
支持对象原则上应为列入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总体实施方案的项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当调整增列支持项目,并报国家工信部、财政部备案。
二、补助办法
(一)补助方式。对电子信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主要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于电子信息产业化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项目实施期为2015-2017年,在实施期内可根据项目实际投资进展情况分年度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二)补助标准。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不超过设备(技术、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三、项目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补助实行分级管理。省属项目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地市项目(含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按属地原则由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根据各地市和省电子信息集团列入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总体实施方案的项目数量和总投资规模,省经信委、财政厅首批拟预拨资金2.05亿元至各地市和省电子信息集团,其中福州5500万元、厦门2000万元、泉州2000万元、漳州3500万元、莆田3000万元、省电子信息集团4500万元。
(二)2015年底,各地市及省属项目主管单位应将有关项目落实进展情况及资金实际使用情况,2016-2017两年投资及贷款计划报省经信委、财政厅,省经信委、财政厅将统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于2016年9月底前拨付剩余资金。
(三)各地市及省属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省经信委、财政厅将对项目进行中期考核评估,凡尚未开工或无实质性进展的项目不再列入实施方案,已拨付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收回。项目实施期满,各地市及省属项目主管单位应组织进行项目验收。
(五)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任何单位不得已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每年对省属单位和相关设区市进行工作考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追踪问效,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工信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