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我省信息财产集群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5年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5]35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批复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2015]62号),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投资资金(以下简称风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福建省电子信息集群创新发展补助资金中安排,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共同委托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资集团)履行财政出资人职责,以风险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我省重大电子信息项目的2亿元资金。
第三条 风投资金遵循“政府投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单独核算、循环使用”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进带动作用,推动我省信息产业集群发展。
第四条 省投资集团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风投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实施投资业务流程
(三)确定投资可行性方案,决定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四)落实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并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资金退出条件或时间等;
(五)风投资金投资以后由省投资集团负责管理,并履行出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六)负责实施风投资金的资金回收工作;
(七)负责实施风投资金的损失核销工作;
(八)对风投资金所投资的企业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定期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告风投资金的运行情况、财务状况及运行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风投资金的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跟进投资、直接投资、优先股、上市公司定增等方式。
第六条 风投资金只能投向列入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创业发展重点项目表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含实施单位)。
已获得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补助资金财政专项补贴的项目或实施单位可以接受风投资金的投资。
若有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可由省投资集团提出书面意见,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向工信部、财政部报备后,调整增补进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重点项目表,再行投资。
第七条 风投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股票(上市公司定增除外)、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八条 为实现预期目标,省投资集团应在2016年底前实现2亿元风投资金金额投资于项目。单个项目的投资期一般不超过7年。
第九条 风投资金的投资项目可按照退出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的企业净资产或市场化估值为依据确认退出价格,适时退出投资项目,以实现风投资金循环使用。
第十条 风投资金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投资。
第十一条 省投资集团应对风投投资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其增值部分,包括银行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主要用于风投资金的持续投入、日常管理费用支出和风投资金管理机构必要的奖励。
第十二条 风投资金的管理费用每年按100万元提取,主要用于从事风投所发生的项目调查、评审、投后管理、股权退出等投资成本以及管理机构部分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十三条 风投资金管理实施奖励制度,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净收益(弥补亏损后的净收益)的20%奖励给风投资金管理机构,剩余80%收益用于风投资金的滚动投资。
第十四条 风投资金投资的项目出现或可能出现亏损时,省投资集团应将投资项目情况及相应的处理方案(包括:资产处置方案、解散清算方案)及时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告。待投资项目处置、清算完毕后,由省投资集团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递交投资损失核销报告,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后核销。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省投资集团风投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省投资集团应对投资项目逐个归档管理,于每季度末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送风投资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及时报告运作过程的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 对风投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