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57号)转发给你们。农业特产税停征后,对直接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从事农业特产品购销的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经营农业特产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