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执法人员将初步现场勘查情况第一时间向福州市文物局进行报告,并向其了解弥陀寺维修方案审批情况,获得福州市文物局未对弥陀寺修缮方案进行过审批的口头回复。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停止维修工作,对弥陀寺遗存木构件进行保存,并在寺庙外围拉置绿布和警戒线,等待大队下一步具体指示。根据文物执法规范要求,大队在5日内予以立案,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发函确认、网络取证、摄像拍照等取证方式,调取了若干证据,证明当事人某寺庙在弥陀寺修缮方案未经福州市文物局审批情况下,擅自修复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事实。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过集体讨论对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2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决定书。目前当事人已经缴纳了罚款。下一步,大队将主动对接市文物局、区文体旅局,由某寺庙根据落架维修的性质,请有资质的单位按原貌恢复弥陀寺,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这一案件的成功查办,有助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更加深入地开展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对产权人、使用人及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居民群众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极大的提升了全民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意识。

图一:市文物局、区文体旅局在现场指导执法工作(二次)

图二: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二次)

图三: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管理方收纳古建筑构件
鼓楼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