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执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审计,促进提高审计质量和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责任,是指局机关审计执法人员在审计活动全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审计执法责任按审计人员、主审、审计组长、分管领导、局领导等分别设定,局长为审计执法第一责任人。
局领导担任审计组长的,可以设立副组长,副组长具体承担组长职责和责任;也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长的委托,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项目主审的,主审根据审计组长的委托,履行审计现场业务方面的管理职责,对审计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活动全过程,包括审计计划管理、审计方案编制与调整、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编审、审计项目审理、审计处理处罚、重要事项的报告和审计整改检查等环节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执法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执法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遵守职业道德、审计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审计人员执法责任
(一)按照审计组分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开展现场审计实施工作,服从审计组长工作调配,对具体执法行为负责。
(二)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分工任务实施审计,对审计方案确定的分工任务的完成和所采取的审计方法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负责。对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不及时报告的,应承担直接责任。
(三)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对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须经审计组长确认,并在审计工作底稿过程记录中详细记录。
(四)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调查了解记录、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取得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负责;对审计事项中引用的依据和标准的适当性和得出的审计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五)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和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经审计组长审核后,将审计证据送被审计单位签章。
(六)参加审计报告的讨论和编写,并对审计报告分工审计部分议定的事实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主审执法责任
(一)根据审计分工,相应承担审计人员的执法责任。
(二)根据审计组长委托,主要负责起草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业务文书和审计信息、审计结果通报及上报区委区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等的综合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的草拟工作;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并如实、及时报告查证结果;协助组织实施审计;督导审计组现场审计实施工作;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并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组织审计通知书的草拟和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负责在审计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书面承诺。
(四)参加所审理项目的审计业务会议。负责由局长主持召开的重大审计项目或事项的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在规定时限内起草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五)负责组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的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
(六)负责在审计整改检查结束后,按规定时限组织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并将审计项目档案移交局档案员处进行保管登记和运转,并按规定使用档案。
(七)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的审定意见,完成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的草拟工作。
(八)完成审计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审计组长执法责任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立项意图和目标要求,组织开展审计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和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负责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和报批;负责按审计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
(二)负责督导审计人员围绕审计目标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负责审核审计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对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负责组织补正;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负责组织核实。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负责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检查分工给每一位审计人员审计内容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依据标准是否适当;对未按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和未查深查透事项应提出审核意见并督促及时查证。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等需要请示汇报的重要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局领导请示汇报。
(四)负责组织编写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审计组成员对审计报告的讨论和修正,并对讨论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书面记录。负责将审计报告以审计机关的名义送交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负责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事项的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证据应及时组织重新取证。审计结论有偏差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原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作为附件保留,不得遗弃。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并提出初步处理处罚意见。
(五)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将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有关资料报负责审理人员复核。根据复核意见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质量问题负责组织有关审计人员及时进行补正。负责撰写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的代拟稿。
(六)配合审理工作。对报送审理的审计项目,遇有需要补充审计资料的要按要求及时提供,根据审理意见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质量问题负责组织有关审计人员及时进行补正。
(七)负责对审计组成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并在审计结束后向机关纪委进行反馈。
(八)负责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送达之日后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并组织代拟审计结果通报和审计公告。对未整改落实到位的,负责组织审计组继续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九)对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业务文书和审计信息、审计结果通报及上报区委区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等的综合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草拟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对外报送的审计信息、审计要情、统计信息、审计结果通报、审计公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分管计划责任人的执法责任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分工,量化审计项目工作量和完成时限,并对审计项目计划调整事项负审核责任。
第九条 局领导的执法责任
(一)总审计师(含代位履职的分管领导)的执法责任
1.协助局长负责分管审计项目的审计执法责任落实情况,并对分工内的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责任向局长负责。
2.参与由局长主持召开的重大审计项目或事项的业务会议。完成重大审计项目业务会议纪要的审核工作。
3.负责对审计组送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的审核工作。
(二)分管局领导的执法责任
1.协助局长负责分管审计项目的审计执法责任落实情况,并对分工内的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责任向局长负责。
2.审定的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
3.负责统一办理局机关对外的审计信息、审计要情、统计信息、审计结果通报、审计公告等,进行复核并履行规定的审核手续。
(三)局长对审计执法工作负总责
1.负责组织分管局领导全面落实审计执法责任,负责协调分管局领导提出的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局机关审计执法情况。
2.决定并主持召开重大审计项目或事项的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定签发重大审计事项业务会议纪要。
3.负责决定情况紧急或案情特殊的审计事项的移送处理。负责批准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审计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措施。
4.对审定或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负责。
5.审批并签发报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等和准备向新闻媒体披露的审计文书等。
福州市鼓楼区审计局
201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