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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和公共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

时间:2014-12-17 16:15 来源: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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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事件,最大程度减少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根据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食品药品和公共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定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事件,包括《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183号)、《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11〕117号)中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食药监办〔2011〕37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以及福建省、福州市食药监局《食品药品和公共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中规定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领域的相关公共安全事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二)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科室、食药所,综合执法大队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三)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四)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福州市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成立食品、药品和公共安全三个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见附件4、附件5、附件6),领导小组在区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领导小组(应急预案启动时承担指挥部功能)的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区局食品药品应急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导协调较大食品、药品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较大食品、药品和公共安全事件相关处置工作。

    第五条 三个领导小组分别设立办公室,履行食品药品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督查督办职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具体开展安全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促检查;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根据区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办公室应先期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及时配备各种必要工作设备、车辆,迅速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和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在指定地点待命。

 

  第三章 系统内部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事件

信息监测处理程序

 

  第七条 各科室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和公共安全事件信息搜集与监测,开展食品、药品和公共安全风险分析,及时发现安全事件苗头,早预警、早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蔓延。

  第八条 食品、药品和公共安全事件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级领导对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事件的批示;

  (二)基层食药所上报的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事件信息;

  (三)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事件信息;

  (四)市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监测到的或投诉举报中心下发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

  (五)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事件信息;

  (六)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事件信息。

  第九条 上级领导对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事件的批示,由办公室按照文电运转程序报区局领导。区局领导批示要求综合审批科牵头办理的,综合审批科及时会同相关科室和辖区食药所落实,处置结果及时报告区局领导;区局领导批示其他科室牵头办理的,牵头科室将领导关于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事件的批示同时抄送综合审批科。

  第十条 办公室收到政府或其他部门通报的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信息后,经初步判断属于或可能形成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事件的,转交综合审批科处理。属日常监管、执法范围的,转相关科室办理。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大队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举报信息后,经初步判断,属于或可能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在向区局领导汇报的同时通报综合审批科。

  第十二条 区局各相关科室在组织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可能导致较大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事件的情况时,要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通报综合审批科。

  第十三条 综合审批科对于上述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事件信息,迅速组织分析研判和初步调查核实,向局领导提出应对工作建议,并按局领导批示要求抓好督促落实。 

 

         第四章 食品、药品和公共安全舆情信息监测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舆情信息,是指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区局要安排专门力量加强对相关属地舆情信息的搜集监测和处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综合审批科组织对重大、敏感性强的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舆情信息进行跟踪监测,会同相关科室建立舆情信息通报、分析研判、分级处理机制。

  第十七条 舆情信息的分析研判。综合审批科组织对舆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按照敏感程度、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舆情信息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警示级别。

  (一)蓝色警示信息是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监管部门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舆情信息。

  (二)黄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范围比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舆情信息。

  (三)橙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舆情信息。

  (四)红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舆情信息。

  第十八条 舆情信息的通报及分级处理。综合审批科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对不同警示级别的舆情信息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的同时,转请相关科室或基层食药监所核查处理。

  (一)对于蓝色警示信息,转送基层食药监所,提请其做好防控工作,并关注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同时抄送相关科室,密切注意其他类似问题,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研究防范措施。

  (二)对于黄色警示信息,综合审批科报局领导的同时,转送综合执法大队调查核实、抄送相关科室,并跟踪督办,掌握事件进展情况。综合执法大队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报送综合审批科并抄送相关科室,由综合审批科核报局领导。

  (三)对于橙色警示信息,综合审批科迅速提出应对工作建议报区局领导,并按照局领导指示,牵头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区局相关科室和基层食药监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调查、核实、应对工作,每日将重要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综合审批科,由综合审批科汇总并报告区局领导;综合审批科可派人参与相关科室处置工作的会议、活动等;必要时综合审批科可提请区局领导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工作,或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召开会议协调有关事项。

(四)对于红色警示信息,按照设定条件,应按相关程序向区政府、市局报告,同时建议启动应急机制进行先行处置。

(五)上述警示信息经调查核实和分析评估,构成预案规定的事故或事件的,直接按相关预案和工作流程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 警示级别的初判与调整。综合审批科根据舆情信息的具体情况对警示级别作出初步判断并报局领导。情况发生变化或局领导有明确批示的,根据领导批示或变化情况对警示级别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信息处理情况的跟踪与反馈。综合审批科要对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和热点舆情信息核查、应对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局领导对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事件和热点舆情信息应对工作的批示,办公室或承办科室要及时通报综合审批科。

  第二十一条 信息处理的督查督办。区局建立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事件信息督查督办制度,随时掌握事件信息处理进展动态,并适时汇总、通报各单位办结情况。基层食药所对食品、药品和相关公共安全事件信息要迅速核查,快速处置,逐级建立督查督办制度,抓好督促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所称食品药品,包括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所指相关公共安全事件是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领域的生产安全和有关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公共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分别设置了三个预案附件: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附件2:《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附件3:《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依照突发事件内容的级别,适时启动相对应的预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州市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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