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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时间:2014-12-17 16:15 来源: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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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编制依据

 

    第一条 依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鼓政办〔2014〕26号)、《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闽政办〔2010〕18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预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国食药监应急〔2013〕128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及《鼓楼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二条 根据省政府预案的规定,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分别由县(市、区)、设区市、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含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环节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未进入流通领域的种植业和畜牧业产品、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水产品养殖环节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城区饮用水、农村供水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因污染环境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出口食品造成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不在本预案调整范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区局成立食品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食品药品安全总监任副组长,成员有办公室、综合审批科、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综合执法大队及各基层食药监所主要负责人等。根据区政府的指示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食安办)的要求,由区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区局食品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即为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工作组以应急指挥部的名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如区政府或区食安办另有规定,遵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综合审批科牵头,会同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安排应急指挥部会议,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处理相关公文,拟制总结报告,协调做好保障工作。

  (二)事件调查组:由事故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其他相关科室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以及事件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等,作出事件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

  (三)危害控制组:由综合执法大队牵头,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基层食药监所,对问题产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责令召回、下架和销毁等行政控制措施,严格控制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四)新闻宣传组:由办公室牵头,相关业务科室、综合执法大队、基层食药监所等单位参加,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稿工作,配合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以上四个工作组为区局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基本单位,如上级要求我局派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则依据上级的要求从各组中选派人员。

 

第五章 处置程序

 

    第六条 各部门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及时向综合审批科报告。对属于本局监管范围的,综合审批科应对事故处置进程、舆情进行跟踪,并报告局领导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 对明确属于职能范围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综合协调处应立即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报告局领导并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可信程度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基层食药监所或街镇报告的,可认定为情况属实;其他渠道了解到的信息,应通知事发地食药监所,要求其主要负责人亲自到事发地了解下列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造成伤害及死亡人数、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

(二)情况确认,且经研判属于食品安全事故且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综合审批科请示局领导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区食安办及市食药监局,并通报相关部门。

属于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且严重程度符合省政府预案规定的,即: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区局应按规定的时限,在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区食安办及市局,同时提出响应建议。

(三)安排专人统一记录往来电话、传真,重要、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区局主要负责人。

(四)指导事发地食药监所实时了解事故发展态势,先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根据区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按《福州市鼓楼区食品、药品和公共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第六条要求,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

(六)如果应急响应工作明确由区政府或区食安办牵头,综合审批科应及时将区政府或区食安办的指示及工作计划报告区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上级要求及区局领导指示精神,协调相关业务科室做好相关工作。

(七)如果应急响应工作明确由区局负责牵头,综合审批科应立即与区食安办协调以下事项:

1.上报区局应急指挥部工作计划;

2.上报需配合我局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部门名单,请其协调相关部门派人(自带车辆)参加我局应急指挥部,人员名单及通信方式及时通报我局;

3.明确信息发布的权限。

(八)根据区局应急指挥部工作计划,综合审批科应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准备每日例会,拟制每日工作小结;根据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工作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九)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报请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担负做好各项上传下达工作。

    第八条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局应立即向区政府、区食安办、市食药监局、市政府、省局、市食安办报告,并经局领导批准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并将值班人员安排及电话、传真告知区政府、区食安办、市食药监局、市政府、省局、市食安、事发地食药监所,保持联系顺畅;

(二)值班人员统一记录往来电话、传真,重要、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区局主要领导;

(三)指导事发地食药监所进行先期调查确认,对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并及时了解事故发展情况。

(四)根据区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通知相关业务科室做好相应准备。

 

第六章 有关要求

 

    第九条 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不仅是民生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参与调查处理的全体人员应做到令行禁止,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同时严格遵守相关纪律,个人无权对外发布任何信息。

(一)处置信息的审查部门及发布的权限应由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确定。

(二)报送市区政府、省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区食安办及外系统相关部门的信息,必须经区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

(三)食品安全事故响应未解除前,事发地食药监所必须执行每日一报制度,特殊、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区局。

(四)区局应急指挥部建立例会制度,具体时间由应急指挥部确定,各工作小组组长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体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各小组汇报当日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需要指挥部协调解决的问题;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上级指示及当日相关情况,部署下一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对会议情况进行记录并做好每日工作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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