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编制依据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二条 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措施,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处置群体性事件要遵循“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妥善、冷静、果断地处置每一件公共群体性事件。
第三条 分级负责,协同作战。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
第四条 快速反应,相互配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各科室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及时争取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第五条 依法处置,化解矛盾。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逐级进行审批并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处置鼓楼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安全及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适用本预案。
第四章 事件分类
第七条 配合相关部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二类:突发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设备引发的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贮运等安全事故。
第三类:突发相关公共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因用餐、用药、用械等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引发的公共安全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成立组织机构。区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局其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合审批科、办公室以及相关业务科室、综合执法大队及各食药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指挥区局处置公共安全和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综合审批科,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条 相关科室职责
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后勤保障及相关工作的协调。结合职能,负责做好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引导工作。
综合审批科:负责制定有关应急处置预案;协调、督导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
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和保健品经营有关公共安全防控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加强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公共安全防控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加强食品产品市场安全的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监管科: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公共安全环节防控和突发事故的处置工作,加强对餐饮单位安全的监督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科: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生产经营环节公共安全防控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基层食药监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所辖区食品、药品生产、流通等环节公共安全的防控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综合执法大队:结合职能,依法对违规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
第六章 处置措施
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对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处置。接到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疫情等情况报告时, 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报告,并根据领导的指示,按照《福州市食品、药品和公共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第七条相关要求,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职能科室根据职能分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启动本预案,及时、有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参与防控、调查、处置等工作,加强对救治人群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对突发食品药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收到食品、药械生产经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报告具体情况,并根据领导的指示,协调相关职能科室组织力量立即赶赴现场,配合相关部门和当地指挥部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并结合职能做好现场分派的相关工作。
对突发相关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因用餐、用药、用械和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引发的公共安全群体性事件时,或者接到信访部门相关通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办公室立即派人在第一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接访。5人至20人群体性事件,在3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市局;20人至100人的群体性事件,在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市局;100人至500人群体性事件,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市局;500人以上群体事件,在半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市局。
第七章 善后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群体性事件处理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指导事故部门认真分析事件的起因,评估事件后果,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经验教训;配合相关部门指导事故单位对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防范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对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对在处置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有功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
第八章 预案管理
第十二条 本预案由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