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 |
事项类型 |
职权部门 |
所属地区 |
实施层级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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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效力级别 |
依据文号 |
条款项 |
颁布机关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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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法追究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的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 |
退役军人事务 |
福建省 |
县(市)区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
第五十七条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2024-08-05 |
2024-10-01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依法追究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的抚恤优待对象的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 |
退役军人事务 |
福建省 |
县(市)区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
第五十八条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2024-08-05 |
2024-10-01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
3 |
依法追究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的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 |
退役军人事务 |
福建省 |
县(市)区级 |
烈士褒扬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 |
第六十条 |
国务院 |
2024-09-27 |
2025-01-01 |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4 |
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
行政检查 |
退役军人事务 |
福建省 |
省级,市级,县(市)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七十一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0-11-11 |
2021-01-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