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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建设局关于《福州市鼓楼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3-27 09:47 来源:鼓楼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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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建设局印发了《福州市鼓楼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鼓建规〔202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未纳入监管的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监管仍存在盲区。此类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工期短、分布散,且责任主体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有必要建立健全我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根据省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行政处罚权已赋予乡镇、街道。 

  目前,福建省住建厅已出台《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已出台《福州市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并督促各地住建部门牵头研究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监管机制。福州市鼓楼区建设局在《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修改,在请示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最终形成《福州市鼓楼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

  三、适用范围

  鼓楼辖区内从事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农村建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六条,主要从适用范围、纳管工作程序、属地管理职责、部门职责分工、主体责任、惩处与考核等方面,对我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全面纳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 

  1.全面监管。将之前未纳入监管体系的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纳管,包括:(1)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不含农村建房);(2)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3)限额以下的房屋外立面改造、既有建筑的电梯增设工程(土建施工部分);(4)限额以下的城市广场、园林绿化、路口改造、地下管线等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其他依法纳入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工程。 

  2.分类监管。一是按照实施主体分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纳入《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二是按照区域分类:物业管理区内的,可以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受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和日常安全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外、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可以组织辖区社区工作站或委托所在居民委员会受理信息登记。

  (二)属地管理与行业督导相结合 

  《实施细则》积极贯彻省住建厅、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动属地政府完善网格化管理,发挥乡镇、街道作用的要求,对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实行属地管理,主要理由有:(1)属地管理更有利于监管及时响应;(2)更便于市民就近登记信息;(3)更有利于属地因地制宜的细化完善辖区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集中开展宣传教育;(4)更有利于充分调动现有基层执法资源,实现网格化管理。 

  在实施属地管理的同时,加强行业督导。区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本单位及辖区监管范围内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制度创新与落实责任相结合  

  《实施细则》建立了“登记、巡查、执法”的纳管制度: 

  一是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由街镇组织辖区社区工作站及受委托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信息登记,对信息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建立台账,同时加强风险告知和宣传引导。 

  二是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属地社区工作站巡查员、受街镇委托的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对可直观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并按规定上报街镇。 

  三是开展执法查处。街镇对于巡查上报的拒不停止或整改的违法行为,属街镇执法范围内的,由街镇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超出街镇执法范围的,由街镇按执法事权移送区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四)明确主体责任,督促责任落实 

  《实施细则》第五章明确了建设单位承担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质量首要责任,并负有履行信息登记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承担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同时为督促责任落实,《实施细则》建立了对各方责任主体和监管工作人员的惩处和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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