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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古树名木养护补助实施方案(试行)

时间:2026-11-02 15:49 来源:福州市鼓楼区园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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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加强我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补助对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鼓楼区范围内依法承担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且同一养护事项未由财政经费保障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前述限定旨在避免同一养护事项的财政资金重复安排,不构成对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或组织形式的差别待遇。

  三、补助标准

  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级:每株每年人民币 800元;

  二级:每株每年人民币 500元。

  上述补助标准的差异,系基于不同保护级别在巡查频次、专业技术要求、风险防控成本和生态景观价值上的客观差异确定。

  四、签订协议

  1.协议依据。(1)《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养护补助制度,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养护绩效等情况,对养护责任人给予适当补助”。

  2.协议签订。由区园林中心代表区政府与接受补贴的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协议,日常养护责任人依据《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确定,原则上以具备法人资格的养护责任人作为签订对象,属于无物业管理且无业委会的小区等无明确日常养护责任人的,由古树名木所在街镇代养护责任人与区园林中心签订协议。

  3.协议履约。属地街镇负责协调古树相应的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协议,并按协议履行相应的古树日常养护工作。

  五、发放流程

  1.资金拨付:待每年古树补助资金到位且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所签订的协议发放。

  2.养护变动:如古树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原养护责任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区园林中心报告,新任古树日常养护责任人应与区园林中心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新旧古树日常养护责任人应按照实际管理天数对已发放的日常补助费用进行交割。

  六、绩效评估

  评估周期:以年作为周期,结合上一年度古树名木保护巡查情况、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及主管部门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停发补助:

  1.养护责任人发现侵害树体、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等行为未及时制止及上报;

  2.养护责任人对古树保护范围内新设立构筑物、硬化地面、堆放垃圾杂物等影响生长环境的问题,未及时清理或上报;

  3.古树出现明显损伤或死亡。

  七、资金来源与管理

  区级补助资金列入区园林中心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在财政预算安排基础上,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捐赠、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形成多元化投入实施方案。

  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八、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鼓楼区园林中心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试行一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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