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统〔2017〕55号
局各科室,各街镇统计站:
现将《鼓楼区统计局关于统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鼓楼区统计局关于统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鼓楼区统计局
2017年12月8日
附件
鼓楼区统计局关于统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实行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广大企业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 2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加强统计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守信统计激励和失信统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统计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统计失信企业公示系统,强化统计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强化统计法律法规意识,强化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推动开展统计诚信承诺活动,积极营造“诚信统计光荣、虚假统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提供扎实的道德保障。
二、实施对象
(一)统计守信对象:在统计领域具有诚信统计的企业(以下简称“诚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诚信相关人”)。
统计领域诚信认定:
1.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5.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二)统计惩戒对象:在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中,编制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提交至福州市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实施措施
(一)守信激励措施:
1.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在重大项目建设招标中应优先选择;
2.财政部门在财政补贴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对统计信用好的企业应优先考虑财政补贴;
3.建议在评名牌、著名商标、质量奖等活动中,可予以优先考虑;
4.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中可优先予以办理。
(二)统计部门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通过福建省统计局网站、福州市统计局网站、“信用福州”网站等规定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2.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