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1100-1200-2016-0000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鼓楼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6-01-15
  • 标    题: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部位)的通告
  • 发文字号: 鼓政综〔2016〕1号
  • 发布日期: 2016-01-19
  • 有 效 性: 失效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部位)的通告
鼓政综〔2016〕1号
来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时间:2016-01-19 17:40

 

 


    为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和市、区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文件精神,现将我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部位)通告如下:
    一、全区禁止燃放区域(部位)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7.商场、超市、影(剧)院、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8.风景名胜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高层建筑物、城市木屋毗邻区;
    10.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我区限制燃放区域为三环路以内的辖区。在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附件:福州市鼓楼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花名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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