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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的要求, 对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职工,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职工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职工支付高温津贴。具体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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