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在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请: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不需提交该项材料);
(四)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
请注意,企业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三)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四)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主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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