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 因此,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对发票使用有上述文件规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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