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2、《福建省失业保险人个缴费凭证》(注:已办理过失业保险减员手续);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份,户口簿第一页及本人户口记录复印件1份);4、职工个人档案应包含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注:决定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5、持已进行求职登记并申领的《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注: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农民工和外地户口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