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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同时又规定,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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