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律减除百分之二十五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为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三、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填写《福建省地方税费申报表》到地税征收窗口申报。
主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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