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以下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只有属于以上应税凭证的需缴纳印花税。 另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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